交房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要求购房者务必进行房屋接收工作。在此期间,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发送书面交接通知,并具体阐明交接事宜和相关的时间安排。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开发商应于交接完毕之后,并在交房通知书发送一个月之内完成房屋收楼工作。若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履行相关手续,则可视作开发商已经圆满地将该房产交付给买方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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