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区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将不予补偿。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公房、自建房等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
《通知》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征收已购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对于违建,《通知》要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老公房的住户被征收房屋时,如果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当日,产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将自动终止。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的20日内,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公房承租人,购房后原公房承租人作为产权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通知》还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将获得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每天40元。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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