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石景山区游乐园游乐项目设施内,趁无人之机,将混音台、CD机等物品盗走,日前,赵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赵某称,其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到石景山游乐园工作。因想回家急需用钱,就想到把公司的机器偷走。2008年10月11日19时许,赵某下班后返回快乐摇篮游乐项目的控制室,从窗户进入控制室内,趁无人之机,将湖北武汉某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先锋600D型混音台及先锋牌800型DJ专用CD机盗走,经鉴定共计价值12560元。赵某盗走机器后回到老家,在一个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赃物被起获并发还。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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