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起诉转让人应否第三人
当涉及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转让方是完全可行的。如果经过债权人的明确授权和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转移。此后,当受让人和债权人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而产生争议并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时,如果受让人需要针对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提起抗辩,那么此时便可以将原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程序之中。同样地,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之后,将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并且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受让人和对方之间的争议而导致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需要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则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债权转让征信显示结清没收到钱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在信用报告系统中能够查询到以下各类数据记录:如银行信贷拖欠款项的历史纪录;各大电讯公司的欠费情形;针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未清偿状况以及法院出具的相关强制执行指令等。
然而,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却无法在这类系统中进行查询。当然,除非相关债权人主动将此部分信息添加至诸如华债网之类的专门用于债权转让的官方平台上,否则仍难以获取这方面的具体资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涉及到债务转让相关的合同纠纷当中,当有转让方被选为第三方进入诉讼程序时有其合理性存在且条件只需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债务人便有权依据自身的意愿来改变或者迁移原本生效的合同义务假设在转让方和债权人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而发生了争执并最终通过法院来解决时,如果债权人需要主张权利对抗原债务人提交的异议,那么就应该将原债务人列入当事人名单中亦如同理,在合同的一方经过另一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把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接受者如果由于这一转让行为导致了争议并引发了法律纠纷,对方如果需要针对合同原有的权益和义务提出质疑,那么他/她也可以选择将转让方加入到诉讼程序中形成三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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