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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债权人反对转让无效

2024-06-04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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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刘忠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债权人黄世军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忠履行债务。10月26日,隆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忠给付所欠债权人黄世军的砖款3870元。黄世军是隆林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生产经营。2007年底,刘忠在建自家的楼房时,与黄世军口头订立了水泥砖买卖合同。黄世军先后拉了十车水泥砖到刘忠的建房工地交付刘忠,后经双方结算,刘忠尚欠黄世军砖款3870元。2008年11月,刘忠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炳胜。2009年7月28日黄世军找到刘忠要求支付所欠砖款,刘认为应由王炳胜支付,写了一字条给黄世军让其去找王炳胜要钱,字条所反映的内容是在刘忠建房期间在黄世军的砖场赊购水泥砖,后经双方结算刘尚欠黄的砖款3870元,按照刘忠与王炳胜的协议,该款应由王炳胜支付,并请王炳胜向黄世军支付该款。黄世军当即反对由王炳胜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忠在黄世军的砖场购买水泥砖,黄世军已将水泥砖拉到刘的建房工地交付,双方对水泥砖的价格、质量等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忠收到水泥砖后经结算尚欠黄世军的部分砖款,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刘忠在未行征得债权人黄世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让与第三人,该债务承担无效。刘忠应当履行向黄世军支付砖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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