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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能,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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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 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 债务人收到债权人权利转让通知后,权利转让生效,会引起合并 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债权人取代,或者新债权人增加 原债权人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的通知,就意味着 合同的权利已经归受让人所有或者与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处置转让权。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
一般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刘忠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债权人黄世军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忠履行债务。10月26日,隆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忠给付所欠债权人黄世军的砖款3870元。黄世军是隆林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生产经营。2007年底,刘忠在建自家的楼房时,与黄世军口头订立了水泥砖买卖合同。黄世军先后拉了十车水泥砖到刘忠的建房工地交付刘忠,后经双方结算,刘忠尚欠黄世军砖款3870元。2008年11月,刘忠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炳胜。2009年7月28日黄世军找到刘忠要求支付所欠砖款,刘认为应由王炳胜支付,写了一字条给黄世军让其去找王炳胜要钱,字条所反映的内容是在刘忠建房期间在黄世军的砖场赊购水泥砖,后经双方结算刘尚欠黄的砖款3870元,按照刘忠与王炳胜的协议,该款应由王炳胜支付,并请王炳胜向黄世军支付该款。黄世军当即反对由王炳胜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忠在黄世军的砖场购买水泥砖,黄世军已将水泥砖拉到刘的建房工地交付,双方对水泥砖的价格、质量等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忠收到水泥砖后经结算尚欠黄世军的部分砖款,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刘忠在未行征得债权人黄世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让与第三人,该债务承担无效。刘忠应当履行向黄世军支付砖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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