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1、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运输工具的司机;
2、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交通设备的操作人员;
3、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督员、交警等,与交通直接相关。
一旦其不正确履行职责,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非司机违章驾驶,交通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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