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这部分费用数额应依据由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发票,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诸多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2)误工损失。
此部分的赔付金额将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经济收入情况来决定。
关于误工时间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中取得的证明材料。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因此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期可以推算至定残日前的最后一日。
对于存在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误工损失就是他实际减损的收入金额。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他们的误工理赔则是按照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核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确切证据,我们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员工资平均水准来计算。
(3)护理费用。
这部分费用的计量需要考虑到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状况及照顾护理的人数、周期。
对于具备收入来源的护理人员,他们的薪酬应参照误工损失的规定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没能获得收入或是雇用了护工的情况,护理费的支付应参照本地护工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的标准来衡量。
(4)交通费用。
这方面的赔偿金额应以实际发生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了就医或者转院进行治疗过程中的费用作为依据。
此处的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并且所有的凭证都应该与其就医所在地点、时间、旅程次数相匹配。
(5)残疾赔偿金。
这部分款项将根据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的情况,按照案件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日开始算起,共计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付。
但是,对于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长一岁,津贴发放的年限便会相应地递减一年;而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津贴发放的年限仅为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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