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的意义主要在于从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姓氏具有平等的决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一旦协商确定下来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的姓或随养母的姓。
一、姓名权的内容有哪些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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