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属来源为限制性抵押(包括福利性住房、微利性住房、私人住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城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权利;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权属有争议;
(6)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
(7)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外用人单位依法承包并抵押的山、沟、山、滩等荒地。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其他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号和回执,注明受理日期收到的文件、验收日期和编号。(1)登记机关应当从房地产登记簿中了解转让登记申请的房地产权利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让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性住房、微利性住房、行政划拨土地、地价降低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C.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D.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e.所有权有争议;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登记申请被驳回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从房地产登记簿或者计算机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核对下列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明或者其他房地产权利证明;
C.抵押登记申请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并告知抵押当事人。(1)经批准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当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价值、金额、期限。(二)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在买卖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章。(1)注册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证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抵押人(抵押人凭回执、身份证明、付款凭证领取)。
6。备案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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