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追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时间:2023-02-23 09:01:26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做出决定的,审核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应当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主持研究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当追究行政败诉责任;

(二)转移、销毁相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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