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如何放弃房产?
时间:2023-07-16 14:55:15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

1、首先住房需要确权,确定产权是俩的,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

2、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

3、然后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一方所有,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证,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怎么写放弃房产继承

放弃房产继承的,可以这样写:1、继承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2、继承人放弃房产的,房产的信息应当写清楚,就是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何处的房产,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该房产,表示不会继承该房产;3、最后是继承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要记住放弃房产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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