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2、申请人(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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