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转移和接续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要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3、失业人员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4、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待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6、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但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7、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职工本人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参见: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54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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