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一、需要支付护理费的情形有哪些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种情况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是谁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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