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包括折价和出售:
1、折扣是指留置权人约定的价格抵消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取得留置权所有权;
2、出售是指将留置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拍卖和一般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被消灭:债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权如何实现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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