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时间:2023-05-22 17:43:51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怎么立案

执行异议立案程序大致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三、执行异议诉讼费多少

执行异议诉讼费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应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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