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前的滞纳金也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时间:2023-06-05 11:43:57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驾驶员在4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怎么办?全省固定电子眼是否已经公告?能否对违法驾驶员实行异地处罚?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行情况如何?昨日,省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赵亚钦对司机关心的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

电子眼未向社会公布

记录的违法信息不作为证据使用

据赵亚钦介绍,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固定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前,应当通过当地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二是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明确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前方路段有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以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从2009年4月1日起,凡未向社会公开固定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总队备案的固定式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从落实情况看,各地已经将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省交警总队已于3月30日通过总队网站向社会公布。

4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

按新规执行

赵亚钦告诉记者,过去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就是俗称的滞纳金,但是原来对滞纳金没有上限要求,时间越长,滞纳金就越多,往往产生高额滞纳金,对违法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为了体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新的规定明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那么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在今年4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怎么办?

“对这部分高额滞纳金,我们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4月1日后对这部分滞纳金的收缴其数额也不得超过罚款本金。”赵亚钦举例说,比如违法机动车驾驶员在2006年因违法被现场处罚200元,其在今年4月1日后才去缴纳罚款,那么滞纳金也就200元,不会超过罚款本金。

异地处罚何时能实现?

针对司机异地违法处罚的问题,赵亚钦说,今年,总队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实现对违法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异地处罚措施。

就司机关心的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赵亚钦介绍说,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于2007年10月起在贵阳市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收到了较好成效,受到了驾驶员的欢迎。去年12月总队和省保监会联合下发了有关处理办法,明确从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城市道路开展此项工作,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上发生机动车和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勘验后,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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