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3月23日晚上,市民苏女士应朋友邀请,到市区一家茶餐厅用餐。期间,苏女士在经过餐厅过道台阶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破裂。餐厅服务人员见状,立即将苏女士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经治疗,苏女士头部缝合三针。
4月10日,在家休养多日苏女士再次前往茶餐厅,要求该茶餐厅补偿其在治疗期间内所产生的误工损失2000元。经协商,茶餐厅负责人认为苏女士提出的补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双方争执不下,苏女士便来到鹿城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鹿城区消保委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投诉双方进行调解。苏女士称,事发时餐厅灯光昏暗,地面存在大量油渍,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餐厅作为经营方,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地面油渍未及时清理,属于餐厅工作人员失职,理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被诉方对餐厅地面存在油渍这一说法予以否认,称苏女士的摔伤是由于其穿高跟鞋走台阶不便造成,餐厅服务人员当时曾提示苏女士小心台阶,且餐厅过道旁均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语,同时,在苏女士摔伤时,餐厅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将其送院救治。因此,己方不应对苏女士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消保委调解人员认为,事发地位于餐厅内部,被诉方作为餐厅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被诉方在事前做出一定的危险防范措施,但在顾客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面前,餐厅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苏女士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她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
〖调解结果〗经消保委调解人员耐心调解,最终,投诉双方达成共识,由被诉方一次性补偿苏女士误工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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