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时间:2023-06-19 09:24:05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区别有哪些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二)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三)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四)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玩忽职守罪批捕之后还能保住公职吗?

玩忽职守罪批捕之后一般不能保住公职,会被处以开出的处分。在司法实践中,批捕的案件,一般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务员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会被处以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双重处分。当然个案的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案件,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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