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取得商品商标或相关服务商标,但持有的域名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如何认定恶意注册域名
在认定是否恶意注册域名时,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到足以误认;
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的“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将域名与驰名商标、商号加以混淆,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使用在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声誉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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