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他们幼稚无知,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杀人还是放火、抢银行等)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未满14周岁,不含14周岁,且满周岁的时间是以生日第二天计算。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方便记忆,我们可以简记为,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即“烧杀淫掠,伤贩爆投”(烧指放火;杀指故意杀人;淫指强奸;掠指抢劫;伤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指贩卖毒品;爆指爆炸;投指投放危险物质)
(3)已满16周岁的人(包含16周岁),智力、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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