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都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4-01-17 15:24:53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发放条件:露天工作、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

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条件,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那么,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方法。

发放标准:每月20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

从2001年开始,上海调整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将原来的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

至于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分别是: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时间的加班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除去以上项目,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准为2300元。

二、津贴性质:纳入工资总额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或劳动争议仲裁,个人也可以直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每月20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每年的6-9月份共发放4个月。相对的高温标准也作出了回答,一旦超过33度就算是高温天气了。劳动者如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助还可以进行相关的举报,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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