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纵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行为。纵火罪与一般纵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纵火案件时,对于某种纵火行为是一般纵火行为,还是构成纵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一般纵火罪如何认定的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纵火罪可以根据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
纵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纵火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纵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
纵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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