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若存在着两人共同签署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向家计生活需要支付的债务,皆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若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作为担保人进行了签字确认,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意愿表现,因此,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的确是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生活开销、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妇双方达成的共同意愿,否则这位妻子很有可能需要为这笔债务负担起共同偿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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