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险连续缴纳六个月生孩子就可以报销,相关规定如下:
1、连续缴纳六个月可以报销;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4、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5、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1)医疗费用申报单;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3)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4)本人的病历本;
(5)生产收费原件;
(6)费用明细单。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浙江生育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4、生育险医疗费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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