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出优良的品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纪律规定,以及在其他方面具有显著建树和贡献的罪犯,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刑罚。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长达十三年的犯罪分子,理论上最多可获得原判刑期的一半,即六年半的刑期减免。
然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至少需要服满十三年的刑期才能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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