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决定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或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处刑罚,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即使犯罪分子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或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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