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犯罪分子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在量刑时,主要根据犯罪事实,同时考虑自首情况,包括自首的时间、自首的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和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审判人员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称为自首。
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自首量刑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自首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量刑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量刑,不偏不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量刑适当原则: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等因素,适当确定刑罚,避免刑罚过轻或过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3. 认罪认罚从轻或减轻刑罚原则: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机会。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的情节和态度,适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4. 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自首量刑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自首量刑应当遵循以上原则,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适当、认罪认罚、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刑罚。
自首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自首时间、自首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做到公正、适当、认罪认罚、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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