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等。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应当批准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等。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因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确定、案件证据不足以逮捕、但又不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逮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由检察长批准,监视居住由检察长交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检察院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逮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检察院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况,检察院应当批准逮捕。检察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逮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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