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并列规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在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对运输毒品罪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适用刑罚的标准大都未加以明显的区分,基本上都是适用同一标准。
对此,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立法的旨意,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走私、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头,贩卖毒品直接造成毒品向社会扩散,而没有参加具体的走私、制造、贩卖毒品行为,仅仅实施运输行为的单纯性的运输毒品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处于从属地位,应当是这些毒品犯罪的从犯。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受人雇用的农民、无业人员或者妇女,这些人都不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其犯罪原因大多是经济困难、受人利诱或者胁迫,动机多是出于赚取少量运费,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
因此,对于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不能简单以运输毒品数量的大小将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并列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当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