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申请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申请内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条件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材料
1、首次发放:年审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到期换发:年审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补发:
(1)到原申领的环保标志核发电注销损坏或遗失的标志信息,申请补发环保标志,其有效期与损坏或遗失的环保标志有效期一致;
(2)资料:补发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一)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机动车车主可到市环保局设置的核发点领取相应的标志。具体领标程序如下:申请人到核发点窗口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核发人员审核合格→核发人员登记车辆信息并打印相应的标志→申请人填写领取登记表→申请人领标并取回有效证件原件。
(二)用车大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对拥有车辆数10辆(含)以上汽车的用车单位提供集中办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服务。具体领标程序如下:申请人携带用车大户集中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到核发点窗口→核发人员审核合格→核发人员登记车辆信息并打印相应的标志→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到办理窗口领取标志→申请人填写领取登记表→申请人领标。
网上办理流程
预受理--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
办事窗口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局窗口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
联系电话:0754-88259669
交通指引:可乘坐12路;15路;19路;20路;24路;25路;28路;31路;39路;46路;51路;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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