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离婚认定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为:
1、积极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即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实施了隐藏、私自出售、无偿转让共同财产等行为;
2、消极对待夫妻共同债权,即当事人不按照约定主张债权,例如逾期不接受债务清偿;
3、其他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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