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益债务与抵押权谁优先
共益债务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抵押权优先的顺位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标注是怎样的
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但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场合,各个抵押权的顺位相同,除非其中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根据,开始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承继这种理念。
抵押权及其顺位权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承认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我国现行法认可了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这与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相一致。我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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