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者
时间:2021-10-06 09:02:22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者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哪些范围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就其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来源:考试大

(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该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因为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免于遭受整体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也给予赔偿。包括主要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劳务报酬。

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另一种是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

1、短量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2、海关检验险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上。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3、淡水雨淋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舱面货物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5、邮包战争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6、易腐货物险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7、偷窃、提货不着险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

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8、渗漏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9、卖方利益险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10、钩损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11、混杂、沾污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12、串味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13、包装破裂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14、邮包险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5、锈损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赔偿。

16、受潮受热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7、破损、破碎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18、码头检验险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本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19、进口活牲畜死亡险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包括疾病死亡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0、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21、进口关险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22、交货不到险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23、货物运输罢工险

责任范围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24、黄曲霉毒素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由于前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2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特别货物险分为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

27、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28、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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