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租赁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它们的区别在于,租赁合同只是让与租赁物的使用权,本身并不涉及对于承租人适用租赁物具体情形的干预,也不存在出租人利用自身的任何独特技能为承租人提供服务;承揽合同并不让与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是承揽人自己使用租赁物完成定做人交予的特殊工作,这种特殊工作往往对定做人提出了特殊的技术要求。
二、租赁合同纠纷能要求租赁利息吗
租赁合同纠纷是否能要求租赁利息,主要看租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的,就可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撤销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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