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订立协议的风险
时间:2023-07-02 15:53:34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传真合同有哪些

隐患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

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通过什么方式商谈;

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

建议使用传真件签署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以确定并盖双方印章。

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的话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

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相关的注意事项需要清楚。

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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