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注销相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6-06 21:06:16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导言:公司注销是为消灭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所有法律行为的总称,即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清算组织依法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清理完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注销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进行了相关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公司法》第180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同时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从具体操作上看,登记机关在对公司清算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失。

1、登记机关对公司是否出现解散及清算事由无法及时掌握。在日常工作中,登记机关一般能掌握的只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第一款中的营业期限是否到期,第四款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其他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登记机关无法掌握,从而也无法要求公司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登记机关在具体监管中对公司不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及清算组不履职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第一,《公司法》只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不成立清算组应该做什么。登记机关唯一能做的只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法律法规未对清算期限予以限制,公司即使成立了清算组,但因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财务、财产状况不可能全面掌握,在认定清算组是否真正履职上难度很大,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5条虽然规定清算组成员不按规定报送清算报造或报送的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等问题时,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但显而易见,此条规定可说是形同虚设。而且,除了责令改正外,登记机关也缺乏更严厉的规定监管公司依法清算。

3、很多公司不依法注销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他们往往故意不参加年检等待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吊销。登记机关要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大量的被吊销的公司来进行清算,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出现的公司退出市场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明确清算责任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提高清算人对清算责任的认识,从而主动开展清算;二是指导清算责任人开展清算;三是指导清算责任人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对拒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企业法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但时,登记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应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有的企业法人确实已经歇业不再经营,但因其债权未清收完毕或职工的社保、安置等问题未处理完,确实不能办理注销,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其继续保留主体资格。

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从保护公共利益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第六十九条也设定了不予撤销及相应的赔偿条款。一旦符合撤销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由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意味着被撤销的这一行政许可已失效,企业应当恢复到被撤销的这一行政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如果是变更登记,一旦撤销行政许可企业则毋庸置疑回到变更前的状态;如果是设立登记,一旦撤销行政许可则企业失去取得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无论撤销的是变更登记还是设立登记,都无须再由被许可人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行政许可证件,无法找到被许可人的,工商机关公告送达被许可人。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是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工商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后应当对被许可人以及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害进行赔偿;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是因被许可人的过错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后被许可人应当对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偿,不得以行政许可被撤销后企业法人主体不存在为借口逃避责任。

四、《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依企业的申请办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工商行政机关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注销行政许可。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除因合并分立外,注销之前必须清算,换言之,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公司清算报告,才能注销公司。公司一经许可取得营业执照后,即表示公司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双重资格,公司一旦注销,除了丧失经营资格外,主体资格也一并消失。登记机关若将未经清算的公司直接予以注销,由此造成债权人的权利落空,登记机关将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企业登记这一行政许可,应区别于其他一般的前置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应再单独规定,对于企业登记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当《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形出现时,应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注销其经营资格,而其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司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注销后再方可消失。

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公司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常见以下的情况:一是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不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导致注销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未对清算的时间进行限制,导致清算时间过长,有的企业在清算中又出现了可以继续经营的情况,想恢复又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三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依法办理注销又不参加年检,被登记机关吊销后,公司作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再担任高级职务时受限,导致有关的企业年检不能正常通过;四是企业股东借此逃避清算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为规范企业的注销登记行为,建议制定更严厉的规定来限制清算责任人逃避债务。如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在未进行清算注销前,不得再开办新的公司,借助全国黑名单库来对此进行监管。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强注销的行政指导工作,对拒不依法办理注销的,制定更严厉的处罚条款,进一步规范注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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