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属于我国行政机构之一,主要职能在于对交通运输业进行有效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活动。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机构并不具备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的权限。刑事拘留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由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的司法职权。
根据这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交通局并没有执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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