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一般属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则负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一方行使探视权受到另一方的阻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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