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产权不包括使用权。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不代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其实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知识产权并非天生的,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商誉等非物质性的对象。知识产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形式体现。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限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也不同。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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