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在法律中被称为情谊行为,民法不调整情谊行为,相同的道理,恋爱中的海誓山盟,如果遭到背弃,也不成立欺诈。因为恋爱关系法律不调整。既然法律不调整恋爱关系,那么索要青春损失费又哪来的法律依据那。
但如果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等,一方要求退回的,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除此之外,如果一方自愿给青春损失费,那也是有效的行为,这属于新的合同行为,只要给付方精神智力正常,出于自愿,意思表示不违法不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然实践中有比较极端的案例,索要青春损失费一方,以公布亲密录像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交付分手费。
这种情况如果达到一定数额是可以定敲诈勒索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4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