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时间:2023-04-24 15:13:41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内容进行审查。其事项内容,是否属于受理法定权限,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三、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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