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原是一家企业的一线工人,后该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她失业了。企业在破产前一直为广大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社保部门核定刘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但有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刘女士失业半年后,街道给她安排了一份保洁工作,接着又给她介绍一份看停车场的工作,均因有失脸面被她回绝。刘女士没想到,在拒绝工作的次月,她的失业保险金被停发了。
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有关部门停发刘女士的失业保险金对吗?
首先,有些职工没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可能是不符合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用人单位因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有些职工没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可能是因为缴费不满1年,也可能是因为没有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登记。而且,办理失业登记后,还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其次,有关部门停发刘女士的失业保险金是有法律根据的。《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据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要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适当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拒绝接受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本案中,刘女士2次拒绝政府给其安排的与她基本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所以社保部门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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