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过程:
一、初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受理。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出具证明材料;
三、审查。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报批;
五、公告。
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文7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