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团体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因素之鉴定,需充分关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技术在此类违法活动中的具体实际效用;
其次,要衡量该技术的专业水平以及其深度与广度;
最后,还需要权衡此项技术对于成功实施盗窃行动的影响力大小。
如果在某个盗窃集团中,某个成员能够凭借其个人独有的技术专长,比如擅长攻破各类安全防御系统,甚至能够直接篡改相关数据信息等等,以此为恶意的偷窃行为提供了无可替代的关键支援力量。
那么这样的技术行为自然将成为评判和判断的重点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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