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一家知名留学中介机构介绍,前往泰国易三仓大学学习。后为调换专业,将自己拍摄的17张学校夜景摄影作品交给该中介机构,作为申请材料。不料专业没换成,却发现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中介公然放在了其经营网站上,用于招募学生。张某将北京艾斯普森教育科技中心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0元。
原告诉称:被告系留学中介服务机构。2007年7月,原告经被告介绍前往泰王国易三仓大学就读。同年8月,原告为调换专业,将自己拍摄的学校夜景摄影作品存储在光盘内交给了被告的员工刘某,但刘某并未帮助原告申请调换专业,也没有将存储原告作品的光盘交还原告。此后,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上刊载了原告拍摄的17张易三仓大学的夜景摄影作品,用于招募出国留学学生,且未给原告署名。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删除上述摄影作品,但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0362元。
被告辩称: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参加了易三仓大学的摄影比赛,根据易三仓大学制定的参赛规则,参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易三仓大学。涉案摄影作品由易三仓大学提供,被告接受易三仓大学的委托,在被告备案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如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者亦为易三仓大学,而并非被告。且被告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不知道该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原告,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故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原告作品。由于被告仅提交了易三仓大学的证明及比赛规则,不足以证明该比赛规则已经向全体参赛人员进行了公示,原告亦接受了该规则中关于转移著作权权属的规定。同时,也不足以证明涉案的17张摄影作品全部为易三仓大学提供。现原告对比赛规则予以否认,被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因此,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此外,被告虽称其接受易三仓大学的委托,在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但该网站的备案登记明确显示被告为经营管理者。同时,被告系独立企业法人,其通过经营网站等方式开展留学中介服务,并从中获利,故被告应当对该网站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价值、被告使用方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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