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23 10:25:00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企业可搜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法律人士,以及由债权人、债务人积极沟通协商。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其未到期的债权也视为到期,并且需要提供有关证据。

一、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开始计算。

二、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提出是期限是什么时候呢

首先,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其次,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最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难以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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