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后却并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同居生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收益以及购置之财产皆可由当事人协商予以划分。
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类型需按照双方各自所享有的那部分财产比例来进行相应的划分;
对于那些难以做出明确归属判断的财产,应以这些财产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依据,将其中某一方所收获的财产赋予独有权利,但另一方应按照自身继承或拥有的财产比例向对方给出适当的金钱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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