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会见权中不被监听权利的理解
时间:2023-04-22 11:22:08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由于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仍然规定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研讨会,就有来自公安部门的人士说,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监督,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确保安全,二是监督律师执业。他所理解的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是指不通过设备监听。言外之意是允许人在场监听。他认为新律师法的监听规定,与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在场监督不存在矛盾。

对此,笔者认为,《律师法》中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是与我国参加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使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由于律师对不被监听的规定过于简单,如何理解不被监听的内涵,应当参照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93条规定: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也认为,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边上能不能有人监视你?通常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虽然不能听到他们在讲什么,但是只要看得见,就可以防止被告逃跑等违法行动。因此,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要做到在会见中不被监听。

据此,在修订后《律师法》实施后,侦查机关再派员在场,与律师一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也违反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将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应当去除其中与《律师法》和国际通行做法相抵触的内容,建立起合法、有效和与国际接轨的,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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